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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2 犯罪所得沒收|台中法律事務所|西區法律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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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8∼38-2條 沒收
條文規範重點說明
§38-1義務沒收犯罪所得屬被告所有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2推計沒收超額沒收之認定採「推計」方式;扣除被害人損害賠償後始計算實際沒收額。
📌 實務要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詐欺犯罪所得為「犯罪行為人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詐防條例115年修正已針對此裁定調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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