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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339-3 特殊詐欺類型|台中訴訟律師|西區訴訟律師|中部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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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1條至第339-3條 特殊詐欺類型
條文刑度行為類型
§339-1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如盜刷電話費)。
§339-2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如ATM盜領)。
§339-3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不正方法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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