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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普通詐欺罪|台中詐欺律師|西區詐欺律師|中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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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條款刑度條文內容
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第2項同前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未遂犯)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實務要點:構成要件:①施用詐術 → ②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③財產處分 → ④財產損失(四段因果關係)。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依§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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