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 普通詐欺罪|台中詐欺律師|西區詐欺律師|中部律師|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 ||
| 條款 | 刑度 | 條文內容 |
| 第1項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第2項 | 同前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第3項 | (未遂犯)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實務要點:構成要件:①施用詐術 → ②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③財產處分 → ④財產損失(四段因果關係)。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依§33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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