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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 加重詐欺罪|台中律師推薦|西區律師推薦|中部律師推薦|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 | ||
| 款次 | 刑度 | 加重事由 |
| 第1項款一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 第1項款二 | 同前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含同謀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不同)。 |
| 第1項款三 | 同前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 第1項款四 | 同前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 第2項 | (未遂犯)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實務要點:款三「對公眾散布」:須同時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對特定對象利用網路聯繫,不成立本款(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13號)。款二共同正犯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須現場)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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