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法條案例分享 > 詐欺、洗錢防制相關案件條文速查 > §339-4 加重詐欺罪|台中律師推薦|西區律師推薦|中部律師推薦|

法律專欄BLOG

§339-4 加重詐欺罪|台中律師推薦|西區律師推薦|中部律師推薦|

分享到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
款次刑度加重事由
第1項款一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第1項款二同前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含同謀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不同)。
第1項款三同前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第1項款四同前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第2項(未遂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實務要點:款三「對公眾散布」:須同時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對特定對象利用網路聯繫,不成立本款(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13號)。款二共同正犯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與加重竊盜(須現場)不同。

|台中律師推薦|西區律師推薦|中部律師推薦|台南律師推薦|安平區律師推薦
 
TOP